近日,自然资源部正式印发《关于下达2025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5年度首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在指标数量与分配方面,2025年度首批钨矿(以三氧化钨含量65%为标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设定为58000吨。这一指标将分配至内蒙古、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等11个省(区)。其中,江西省凭借丰富的钨矿资源储备和成熟的开采技术,以21300吨的指标量位居榜首;湖南省紧随其后,获得15530吨指标;河南省则分得7050吨指标,位列第三。值得注意的是,与2024年度首批指标相比,本年度首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减少了4000吨,这一调整可能是基于对当前钨矿市场供需状况、资源储备情况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
在指标分类与分配原则方面,《通知》明确指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于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但存在共伴生钨矿的矿山,若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规模,将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指标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以鼓励矿山企业对共伴生钨矿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而对于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矿山,则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但要求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以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生产信息。
在指标管理与执行监督方面,《通知》强调,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向矿山企业分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矿山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对本省、自治区的指标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指标使用与矿山开采实际需求相匹配。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对钨矿探矿权和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分配指标;对于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处于停产状态的矿山,暂不分配指标,待其恢复生产后再行下达。
为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得到有效执行,《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制度层面严格禁止超指标、无指标生产行为。此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需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严厉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违规行为。按照规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达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分解情况报送至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同时,应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包括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并于6月20日前将前5个月的生产情况报送至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以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全国钨矿开采动态,为后续的资源管理和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