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正式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稿明确,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若电力用户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可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并需按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遵循省内相关政策完成备案及并网工作。
针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自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若选择余电上网,年度上网电量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50%,超出部分将不予结算。此举旨在鼓励工商业用户优先自用光伏电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意见稿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模式,推动光伏与建筑深度融合,提升建筑能效。
在并网电压等级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不同功率范围的接入电压等级,并强调最终电压等级需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确定,确保并网安全、经济、高效。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对分布式光伏接入的分级管理措施。对于季度评估等级为红色的县区,将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接入;对于黄色县区,需充分论证接入位置,避免加重反送程度;其他县区则按“先受理先接入”原则执行,达到建设规模后暂停接入。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及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项目,用户侧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需加强对未经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的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合规、安全、高效运行。